5月上旬,國家發改委、財政部發布2016年版《化肥淡季商業儲備管理辦法》,并向社會征求意見。這是繼去年10月發布2015版化肥淡儲管理辦法后,再次修訂并征求意見,足見政府部門對化肥淡儲的重視,同時也說明化肥淡儲問題比較復雜。
化肥淡儲是調節供需矛盾、化解市場危機的有效手段,也與企業市場經營活動息息相關。那么,與2015年版的化肥淡儲管理辦法相比,2016年修訂的新辦法有哪些變化?
變化一:時間范圍延伸
中國化肥信息中心主任陳麗表示,總體來看,正在征求意見的淡儲新辦法,第一個變化就是淡儲時間范圍延伸了2個月。
關于淡儲時間,我國自2004年建立化肥商業淡儲制度以來,一直執行的時間是當年10月至次年3月。但2016年版的新辦法將淡儲時間范圍延伸了2個月:根據地理區域和農作物季節性用肥差異情況,委托單位與承儲企業可在當年9月至次年4月間協商選擇任意連續6個月作為承儲期。這等于說,以前只有10月到3月才是淡儲時間,現在9月份和4月份也算淡儲時間。這樣,經銷商的選擇余地更大。
“不過,雖然淡儲時間范圍延伸了2個月,但國家給予利息補貼的期限仍按6個月計算,而不是按8個月計算。這點企業不要產生誤解。對于承儲企業而言,利息補貼金額和以前一樣多,沒有增加,不過在選擇淡儲時機上自由度更大,可以選擇自己最適合的時間進行淡儲。這對企業還是有利的。”陳麗說。
變化二:中標有效期縮短
陳麗表示,新辦法的第二個變化,就是中標有效期縮短了一年,由3年變為2年。過去很長一段時間,化肥承儲企業一次招標管三年。也就是說,今年中標的化肥淡儲企業,只要沒有發生違規行為,保質保量完成承儲任務,就自動獲得明年和后年的承儲資格,3年后再重新招標,如此循環。2015年版的管理辦法也采用了這種操作方式。
而新辦法規定:經招標確定的承儲企業,承擔承儲任務的有效期為2年。辦法還要求,完成當年任務但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繼續承擔下年度淡儲任務的企業,應在每年7月底前告知委托單位。
據江西贛州經銷商朱瑞華分析,淡儲中標有效期縮短,主要是為了適應市場新變化。他表示,隨著化肥產能的增加以及市場競爭的加劇,現在經銷商對化肥淡儲的態度差異較大。有些經銷商愿意淡儲,有些不愿意淡儲。縮短有效期是為了給那些愿意淡儲的經銷商更多中標機會,同時也是給那些不愿繼續淡儲的經銷商一個提前退出的機會。
變化三:考核指標降低
據陳麗介紹,第三點較大的變化是考核指標有所調整,要求有所降低。
據了解,新辦法提出對承儲企業的考核按以下標準進行:第一,淡儲期間在標的區域內累計調入量不少于淡儲任務量的1.2倍;第二,淡儲期間平均庫存不少于淡儲任務量;第三,淡儲期間后3個月中至少有1個月月末庫存不低于淡儲任務量。
新辦法中,第二小項與2015年版一樣,但第一小項和第三小項降低了要求。第一小項,2015年版是1.4倍;第三小項,2015年版是不低于淡儲任務量的120%.湖南豐田農資公司董事長周東平認為,這條修改主要是考慮了淡儲運作的實際情況。現在淡儲風險較大,對于經銷商而言,進貨量越大,承擔的風險越大,以前淡儲指標定得較高,主要是為了增強承儲企業的履約能力,但這樣也加大了經銷商的風險。例如,以前要求淡儲期間至少有1個月月末庫存不低于淡儲任務量的120%,等于說經銷商就要多進20%的貨,多增加了20%的風險。現在將考核指標適當降低,經銷商能確保完成淡儲中標任務就行了,這樣國家沒有損失,經銷商利益也能得到保障。
變化四:違約處罰變輕
還有多位化肥界人士提到,新辦法對違約處罰的規定也有所變化,但他們希望能改回2015年版的規定。
據了解,對于承儲企業的嚴重違約行為,2016年版辦法規定的處罰措施是:如果承儲企業存在弄虛作假、銷售假冒偽劣化肥、所銷售化肥實際含量及重量與標準含量及重量不符等問題,6年內不得承擔化肥淡儲任務,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而2015年版辦法的規定是:終身不得承擔化肥淡儲任務。
雖然6年的處罰時間不算短,但化肥界人士認為,還是改回2015年版的好。他們認為,對于弄虛作假、銷售假冒偽劣化肥、侵害農民利益等行為,就應該嚴厲打擊,終身不得承擔化肥淡儲任務;對于這些害群之馬,不應該給任何機會,應該還化肥淡儲一片清朗的天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