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西省應急管理廳
關于鈣、鎂等金屬加工企業安全監管和行政許可的復函
長治市應急管理局:
你局《關于明確鈣、鎂等金屬加工企業安全監管及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請示》(長應急發〔2023〕45號)收悉。現函復如下:
一、《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》中規定:“鈣(金屬鈣)、金屬鈣粉、鈣合金、鈣錳硅合金(789~791)”,“鎂、鎂合金[片狀、帶狀或條狀,含鎂>50%](1572~1573)”等均屬于危險化學品。
二、《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 務院令第591號)第十四條規定: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,應當依照《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》的規定,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”。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》第三條規定: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,不得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活動”。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《關于印發危險化學品目錄(2015版)實施指南(試行)》的通知(安監總廳管三〔2015〕80號)第三條明確:企業將《目錄》中同一品名的危險化學品在改變物質狀態后進行銷售的,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。
請你市依法對企業違法生產加工行為依法處罰,責令企業依法申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。
三、根據《國民經濟行業分類》(GB/T4754-2017)、《國 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金屬冶煉目錄(2015版)的通知》(安監總管四〔2015〕124號)規定,相關安全監管部門依法對此類企業落實有色金屬冶煉、壓延加工工業企業安全監管職責。
山西省應急管理廳
2023年5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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